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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成都女子捡狗后“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”的行为「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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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5-04-04 13:10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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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网友好,小编关注的话题,就是关于索酬不成怒摔手机的问题,为大家整理了3个问题索酬不成怒摔手机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。如何看待...

各位网友好,小编关注的话题,就是关于索酬不成怒摔手机的问题,为大家整理了3个问题索酬不成怒摔手机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。

如何看待成都女子捡狗后“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”的>举动/h2>

感谢柯基的主人,保留了谈话内容。活生生的展示了一个变态狂罪恶的过程。平时骂我们狗奴的人们看看。你们的领军人物是这么的一个人。不知做何感想???比狂犬病毒毒百倍。心里严重变态的人不知道她下次要干啥?要针对啥??她待着的地方就像个定时炸弹。

还原一下这件事的具体经过,成都姑娘小吴(微博名为@Zero 旦旦)的柯基犬莱恩走丢,经过打听,原来狗狗被小区门卫捡到后送人,多方打听后小吴联系上捡狗人后,对方拒不还狗,而且不断以买狗粮狗窝、女儿喜欢狗为借口向她索要钱财,而后发生的一幕令人始料不及,柯基犬被发现在捡养人楼下躺着,嘴角流血,还在抽搐。柯基犬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,医生推断系高处坠落伤亡。目前警方已介入。

涉嫌刑事>犯错/span>

从法律的方向出发,狗仍然属于个人财物,根据《物权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,拾得他人遗失的小狗,属于拾得遗失物,一般情况下应归还给失主,无法交给失主的情况下,应交给公安机关处理,期间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,如保管费,饲养费等,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七十九条规定:“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应当归还失主,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;

联系到本次事件,该女子捡到柯基犬后,再知道狗主人要求返还的情况下,应归还给狗主人,当然该女子捡到狗后帮助失主喂养,索要部分狗的饲养费等是合情合理的,如果狗主人证据证明狗是该女子摔死的,属于故意毁坏财物,应当赔偿狗主人的损失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 
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、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,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。

宠物,在法律实践中,还属于“特定物”,损坏失主的宠物,狗主人还可以向捡狗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

此外,捡到狗并疑似摔死狗的女子被网友“人肉搜索”将该女子的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开并进行骚扰,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,侵犯了该女子的隐私权。

希望大家出门遛狗栓狗绳,及时清理宠物粪便,不给他人找麻烦,也不给自己找麻烦,遇到此类事件,妥善沟通,机智解决,毕竟狗也是一条生命。

谢邀!现在的社会人都怎么了?有的时候真还不如畜牲,钱那么重要吗?却钱花你可以挣啊,有手有脚的,你这么做很缺德而且没有人性你知道吗?狗狗怎么惹你了,你尽可以不捡,没人说你,是想钱想疯了吗?这么做会遭报应的你知道吗?你这一辈子都不会安宁的,等着吧。麻烦迟早会找上你!永远!

谢邀

答主作为一名专注宠物类文章写作的作者,对于狗子是非常喜爱的,自己也养过两只狗子,死了之后感觉很难过,也就没再养了。

看了这篇报道,我表示非常气愤,这就是所谓的恼羞成怒了吧。你是捡到了别的的狗狗,但是人家也不是给你报酬,何必要下杀手呢。

哦,据说还是以为老师呢,真是为她的学生们担忧啊,能不能把学生教好是一个问题,学校在招收老师的时候都不看人品吗?这么没人性的老师还是尽早辞退为好

据说已经跟狗狗主人道歉,但我觉得,这个女人的言行已经触犯法律,如果不追究,是对法律的不尊重。

一个成年人,多年的教育都没能让她有基本的道德底线,怎么指望她会幡然醒悟?

就算真心觉得自己错了,一个人也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不可能说犯法了,道歉就算了,太儿戏了。

用法律处理这件事,也能让那些跟她一样的老赖们有所收敛,老实人不该被无赖欺负,不然谁还愿意遵纪守法?

成都“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”者是否构成>犯错/h2>

狗在现有法律框架中属于个人或家庭财产,是物权保护范畴,跟猪马牛羊一致。

刘姓女子故意摔死小狗,构成损毁公民私人财产罪。其罪责依柯基犬本身价值而定。法律上可认定的价值含三个方面:购买犬只的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+饲养投入(含粮食、用具等)+有证据的其他收入(例如配种、表演等)。

法律依据实际损毁的价值判刑或处罚。

由于无动物保护法,动物本身生命或情感价格难以认定。

如何看待“丢狗半月后找回爱犬尸体,捡狗人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”这个>消息/h2>

看了一些文章对于这个女人的报道,品行极端差,以前骗过很多人的钱,其中一个说骗了10万元,说是帮办证,结果她消失了,这次总算找到她了。看来人性丑陋的人做出什么事都不是意外。希望这种人能受到法律制裁!过年了大家别忘给她送年冥币,让她早日陪那只狗狗!

那个拒不归还狗狗,并摔死狗狗的女人——何兴丽,34岁,上东阳光三期,女儿在读幼儿园,川师大成龙校区老师,开了一家叫韩江教育的教育机构。这样的人就应该辞退她,毫无爱心可言,简直就是心理变态(转发文章)。最新消息爆出这老师以有关系加分进大学欺诈学生什么的!十分恶劣

谢邀!宠物狗也好流浪狗也好,无论怎样都是一个生命,仅仅为了一点点酬金就将一个生命毁灭,这样的人可以用没有人性来理解,无论怎样都不要荼毒生命,请珍惜你自己生命也同时要善待任何一个生命,你可以不爱,但请不要伤害!

近日,有媒体报道“成都姑娘小吴的柯基犬莱恩走丢,小吴联系上捡狗人后,对方不断以买狗粮狗窝、女儿喜欢狗为借口向她索要钱财,甚至声称要火烤狗肉。”昨天,小吴到捡养人何女士家协商却被拒门外,听到屋内狗叫声不久后便在何女士家楼下发现嘴角流血,不停抽搐的莱恩,莱恩在送医后不治身亡。当天夜里,龙泉警方介入此事。

今天上午,狗主人小吴发布微博:谢谢一直关注这件事情的朋友们,真的非常感谢你们。我目前很安全,昨天很乱只能尽力叙述事情的经过,希望能为lion(我的狗狗)讨回个公道。昨天半夜我在派出所见到了何女士,她哭着向我道歉了,但是我的lion已经没了,这件事我无法释怀。现在我正式发表声明:一、要求何女士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;二、走法律程序,她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(同时在此寻求法律援助,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帮帮我);三、必须赔偿我所有的损失。

道歉或不成立 索赔没>题目/strong>

如狗价值达5000且能证明被故事杀害 可追究刑事责任

针对小吴提出的几点要求,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联系到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李律师,他表示,小吴第一点提到的道歉,从法律上来说法院是不会这样判罚的。“道歉是用于侵犯个人名誉权,也就是网络上的谩骂、诽谤等”,因此从他们具体的事件上来看,如果走法律途径来解决,道歉这一点,法院是不会给予相应判决的。

李律师表示,捡狗人对狗是有义务妥善保管的,如果因为她的行为造成狗死亡的话,她也有义务进行赔偿。“无论是财物还是猫狗类的小生命,捡到的人都有妥善保管的义务,如果小吴现在寻求法律途径,那么法院应该会委托鉴定机构对狗的价值进行评估,然后要求对方来进行赔偿”。

此事一出,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,也有不少网友为小吴留言提供法律意见。其中微博认证的一位专业律师@法山叔除了发文给出一些看法和专业意见外,还提到了“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”,其中提到故意损坏财物5000元以上即达到构罪条件。因此若经鉴定,宠物狗价值超过5000元,在该犬确被故意摔死的前提下,宠物狗主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对@法山叔的观点,李律师也表示赞同。“首先要确定价值才能朝这个方向走”,李律师说,狗狗是否办证并不影响这个财产的性质,只要现有的证据下能够证明这条狗是小吴的,且达到够罪的价值后就可以朝这个方向走。但是,李律师还提到,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前提一定是故意,因此要确定这个狗究竟是怎么死的,是故意还是过失。

此外,李律师提到,目前我国是没有关于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的,如果在构不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,小吴可走的途径:1、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。2、通过舆论对其进行谴责。

全国人大代表:虐待动物无法律约束 建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

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看到,这些年来,虐待小动物事件频频曝出,而不少专业人士以及全国人大代表也在早年便提出了立法的建议。2010年,一行专家便提出了《反虐待动物法》(专家建议稿),2017年全国两会上,全国人大代表、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:虐待动物无法律约束,建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。

今天上午,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联系到朱列玉,他认为,当下提倡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,这自然中就包括了动物。他认为,社会的进步关爱应该越来越多,残忍越来越少,而虐待动物反映的是一种残忍,宣扬的是一种残酷,这对人类文明和法制的进步都是有阻碍的,或许会给社会和青少年做出恶劣的示范,因此,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。朱列玉说:“在有些国家,吃猫狗都是要坐牢的,或许我们现在还到不了那一步,但是我们的社会在发展,法治文明也应该跟上,这些人之所以猖獗是因为没有法律的制约,如果有,我想会起到一个震慑作用,慢慢地大家知道这个是违法,或许就不会干了”。

朱列玉建议,首先纳入治安管理处罚,再制定动物保护法,最终在刑法里有所体现。“入刑现在或许还不成熟,但是其它的我也还在研究和考虑,我们需要多少年,需要怎么做,需要呼吁一些什么。今年的全国两会我还会继续提,会讲一些新案例”。

来源:成都全搜索新闻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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